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第6條 法規: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6條 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於所作成之文書上簽名或蓋章時,應記載其職銜及所屬之駐外館處名稱。但駐在地情況特殊者,得使用其他經行政院或外交部核定之職銜或名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