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第5條 法規: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5條 駐外館處得僱用通曉駐在地語文、法律及國情之人員,協助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