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第3條 法規: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駐在地,係指外交部劃定分配之領務轄區。領務人員應於所屬駐外館處辦理公證事務。但必要時,得於其他適當處所為之。 本條定義的名詞 駐在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