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第14條 法規: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14條 認證文書,除條約、國際慣例或其他法令別有規定外,以本法第一百零六條所定直接註記或第一百條作成認證書之方式為之。前項規定,於外國文書之證明,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