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第13條 法規: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13條 領務人員辦理公證遺囑或認證遺囑之私文書時,應依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將繕本備函寄交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保存之。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未成立前,前項繕本由各駐外館處自行集中保管,俟該會成立後,再寄交其保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