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7條 法規:強制執行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7條 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受理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須在他法院管轄區內為執行行為時,應囑託該他法院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