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4條 法規:商業事件審理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商業法院認事件不合第二條所定商業事件者,應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移送於其管轄地方法院;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前項裁定之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商業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第一項事件,受移送之法院為裁判後,上級法院不得以其違背專屬管轄為由廢棄原裁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