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37條 法規:商業事件審理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三章 商業訴訟及保全程序 第37條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為之;未行準備程序者,應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