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34條 法規:商業事件審理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三章 商業訴訟及保全程序 第34條 被告於收受訴狀後,應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或準備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七日前為之。前項答辯狀應記載與宜記載事項,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