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95條 法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清算 › 第一節 清算之聲請及開始 第95條 管理人不為前條第二項之承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命相對人返還所受領之給付物、塗銷其權利取得之登記或為其他回復原狀之行為。對於前項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於裁定前,應行言詞辯論。前二項裁定確定時,有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相對人不依第一項裁定履行者,法院得依管理人之聲請強制執行或囑託登記機關塗銷其權利取得之登記。但相對人提起抗告時,應停止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