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0條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拘提之。但以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為限。一、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二、顯有逃匿之虞。三、顯有隱匿、毀棄或處分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虞。四、無正當理由違反前條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