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6條債務人之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不知其事實而為清償者,得以之對抗債權人;如知其事實而為清償者,僅得以清算財團所受之利益為限,對抗債權人。前項債務人所為清償,在法院公告開始清算程序前者,推定為不知其事實;在公告後者,推定為知其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