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94條 法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清算 › 第一節 清算之聲請及開始 第94條 債務人因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對於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就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管理人之承認,不生效力。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催告管理人於十日內確答是否承認,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日所為之法律行為,推定為清算程序開始後所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