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02條 法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清算 › 第二節 清算財團之構成及管理 第102條 債務人及其使用人應將與其財產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其所管有之一切財產,移交管理人或法院指定之人。但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在此限。前項之人拒絕為移交時,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強制執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