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條下列各款為財團費用:一、由國庫墊付之費用。二、因清算財團之管理、變價與分配所生之費用及清算財團應納之稅捐。三、因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聲請及審判上之費用。四、管理人之報酬。債務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視為財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