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條下列各款為財團債務:一、管理人關於清算財團所為行為而生之債務。二、管理人為清算財團請求履行雙務契約所生之債務,或因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應履行雙務契約而生之債務。三、為清算財團無因管理所生之債務。四、因清算財團不當得利所生之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