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處於登記後,發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法院院長之許可,應註銷其登記,並通知聲請人及利害關係人。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事件不屬該登記處之法院管轄者。
二、聲請登記事項不適於登記者。
三、應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完備者。
四、所提出之財產目錄,其記載與證明文件不相符者。
五、聲請不備其他法定要件者。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9條法人依本法規定撤銷或註銷其設立登記者,其清算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法關於法人清算之規定。
- 第90條法人之清算人任免或變更之登記,由現任清算人聲請之。為前項聲請者,應附具清算人任免或變更之證明文件。
- 第91條法人清算終結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為前項聲請者,應附具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
- 第92條法人登記之聲請有違反法律、不合程式或其他欠缺而可以補正者,登記處應酌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後登記之。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聲…
- 第93條法人已登記之事項,登記處應於登記後三日內於公告處公告七日以上。除前項規定外,登記處應命將公告之繕本或節本,公告於法院網站…
- 第94條聲請人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得聲請登記處更正之。登記處發見因聲請人之錯誤或遺漏致登記錯誤或遺漏者,應限期命聲請人聲請更正…
- 第96條關係人認登記處處理登記事務違反法令或不當時,得於知悉後十日內提出異議。但於處理事務完畢後已逾二個月時,不得提出異議。
- 第97條登記處如認前條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於三日內為適當之處置。如認為無理由時,應附具意見於三日內送交所屬法院。法院認異議為有理…
- 第98條法人之登記經更正、撤銷或註銷確定者,準用第九十三條之規定。
- 第99條法人登記自為清算終結之登記後,即行銷結。
- 第100條本法有關法人登記之規定,於外國法人之登記準用之。但法令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外國法人經認許設立事務所者,其事務所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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