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94條

聲請人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得聲請登記處更正之。
登記處發見因聲請人之錯誤或遺漏致登記錯誤或遺漏者,應限期命聲請人聲請更正,逾期不聲請更正者,登記處應於登記簿附記其應更正之事由。
因登記處人員登記所生之顯然錯誤或遺漏,登記處經法院院長許可,應速為登記之更正。
前三項經更正後,應即通知聲請人及利害關係人。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