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4條聲請人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得聲請登記處更正之。登記處發見因聲請人之錯誤或遺漏致登記錯誤或遺漏者,應限期命聲請人聲請更正,逾期不聲請更正者,登記處應於登記簿附記其應更正之事由。因登記處人員登記所生之顯然錯誤或遺漏,登記處經法院院長許可,應速為登記之更正。前三項經更正後,應即通知聲請人及利害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