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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71條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第172條公司裁定解散事件,有限責任股東聲請法院准其檢查公司帳目、業務及財產事件,股東聲請法院准其退股及選派檢查人事件,其聲請應以…
- 第173條檢查人之報告,應以書面為之。法院就檢查事項認為必要時,得訊問檢查人。
- 第175條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但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裁定,不在此…
- 第17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一、未成年人。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四、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 第177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於法院選派之清算人準用之。
- 第178條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
- 第179條公司法所定股東或股東會解任清算人之聲報、清算人所造具資產負債表或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之聲報、清算人展期完結清算之聲請及法院…
- 第180條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
- 第181條對於法院依公司法規定指定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前項程序費用,由公司負擔。
- 第182條公司法所定股東聲請法院為收買股份價格之裁定事件,法院為裁定前,應訊問公司負責人及為聲請之股東;必要時,得選任檢查人就公司…
- 第183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之一所定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前項聲請,應以書面表明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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