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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175條

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但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裁定,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裁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第一項事件之聲請為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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