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5條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但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裁定,不在此限。前項但書之裁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第一項事件之聲請為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