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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17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五、曾任清算人而被法院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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