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第19條 法規: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二章 懲戒程序 第19條 議決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付懲戒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事務所所在地、所屬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及地區公證人公會(以下簡稱所屬法院、所屬公會)。二、被付懲戒事由。三、議決主文。四、事實、證據及議決之理由。五、議決之年、月、日。六、出席審議主任委員、委員簽名蓋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