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第14條 法規: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二章 懲戒程序 第14條 懲戒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付懲戒之議決:一、移送懲戒之程序違背規定。二、同一事件,已受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三、被付懲戒人死亡。四、自應付懲戒事由終了之日起,至移送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