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30條 法規: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30條 公證人所屬法院或地區公證人公會發現其有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應報請司法院予以免職。司法院應將免職案送請任免委員會審議,任免委員會為免職處分前,應為相當之調查,並予被免職者補正及充分申辯之機會,亦得通知相關單位或公會為必要之說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