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18條 法規: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18條 學習公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辦理實務訓練之機構應即陳報法官學院,法官學院認必要時,得施以退訓之處分:一、實務訓練期間請假時數逾實務訓練期間四分之一或無正當理由曠課。二、不服從指導公證人之指導,情節重大。三、品德、操守有嚴重損及司法信譽或有不足勝任公證人之具體事實。四、其他重大事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