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 第53條 法規:公證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公證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公證人 › 第二節 民間之公證人 第53條 監督機關得對民間之公證人為下列行為: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促其注意。二、對有與其職位不相稱之行為者,加以警告。但警告前,應通知該公證人得為申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