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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證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48條

兼任人於職務上簽名時,應記載其為兼任之旨。
繼任人依前任人或兼任人作成之公證書,而作成正本、繕本、影本或節本時,應記明其為繼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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