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 第29條 法規:公證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公證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公證人 › 第二節 民間之公證人 第29條 民間之公證人於執行職務前,應經相當期間之研習。但具有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或第四款之資格者不在此限。民間之公證人於執行職務期間內,得視業務需要,令其參加研習。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