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民間之公證人,應就已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任之:一、經民間之公證人考試及格者。二、曾任法官、檢察官,經銓敘合格者。三、曾任公設辯護人,經銓敘合格者。四、曾任法院之公證人,經銓敘合格,或曾任民間之公證人者。五、經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