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法規: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本法規已於 2022-03-31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24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主管機關,指人民團體法第三條所規定之人民團體中央主管機關;同條第二項規定被聲請政黨之代表人,指人民團體法第四十六條所規定政黨之負責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