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贊成解釋文草案之原則,而對其理由有補充或不同之法律意見者,得提出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對於解釋文草案之原則,曾表示不同之法律意見者,得提出一部或全部之不同意見書。
前二項意見書,應於解釋文草案及解釋理由書草案經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審查通過後五日內提出。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本法規已於 2022-03-31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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