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7條 法規: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7條 大法官違反本辦法者,由其他大法官組成大法官自律會議審議之。前項會議,由司法院院長召集;其為受審議大法官或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院長召集;副院長為受審議大法官或因故不能召集時,由資深大法官召集;資同由年長者召集。大法官五人以上以書面請求召集時,應召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