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4條 大法官應謹慎、勤勉、妥適行使職權,以其司法職責重於其他一切活動,避免因其他事務影響本職,損及聲請人之權益及審理案件之效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