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條 法規: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3條 大法官助理之遴選,由司法院公開辦理。但需用大法官已自行遴選者,不在此限。前項司法院公開辦理之遴選,其方式除經需用大法官另為指定外,得就筆試或書面審查擇一,併採口試之方式為之,擇優錄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