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6條 法規: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16條 關於書記官於執行職務時迴避之規定,於大法官助理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