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組織法 第9條 法規:懲戒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9條 懲戒法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主任一人,均簡任第十職等;並得各置科員一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