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懲戒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一人至四人,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聘用專業人員充任之,協助法官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項。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