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組織法 第8條 法規:懲戒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8條 懲戒法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科員一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