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組織法 第7條 法規:懲戒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7條 懲戒法院置法警長一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法警二人至八人,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錄事五人至十七人,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庭務員一人至三人,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懲戒法院因傳譯之需要,應逐案約聘原住民族或其他各種語言之特約通譯;其約聘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