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組織法 第4條 法規:懲戒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4條 懲戒法院設懲戒法庭,分庭審判公務員懲戒案件,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懲戒法庭第一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並由資深法官充審判長,資同以年長者充之;第二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並由院長充審判長,院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