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組織法 第2條 法規:懲戒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2條 懲戒法院置院長一人,特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並任法官;法官九人至十五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