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2條同一司法事務官得配置書記官一人至三人辦理執行事務。
- 第33條書記官接受執行案卷,應核對分案清單點收卷宗後,儘速送請司法事務官核閱。
- 第34條執行事件之進行及當事人書狀之處理,應由司法事務官自行為之。書記官應受司法事務官之指示辦理執行事項。
- 第35條執行事件執行完畢應歸檔者,應經司法事務官核定,並應經院長指定之人審閱。執行事件雖已報結,但尚有未了事務者,其卷宗不得歸檔…
- 第36條執行處配置之執達員,其執行職務應受配置之司法事務官、書記官指揮監督。
- 第37條當事人繳案之款項、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應由書記官依照財務收支之有關規定處理,並作成書面通知單,連同所收款項、有價證券…
- 第39條司法事務官辦理之案件,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依智慧財產法院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 第40條司法事務官配受之事務,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主任司法事務官報請院長核定分配與次一符號之司法事務官辦理。其接辦之司法事務官仍…
- 第41條初任司法事務官前五年內製作之辦案書類,應於原本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院長指定之人及院長審閱。前項審閱,院長得另行指定適…
- 第42條司法事務官每屆月終,應將本月份事務收結情形列表分送主任司法事務官、院長指定之人及院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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