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29條 法規: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五章 執行處 第29條 執行處於必要時得置庭長,監督該處事務。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監督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