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28條 法規: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五章 執行處 第28條 執行處之事務,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書記官應優先遴選資深而成績優良,並有民事紀錄經驗者任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