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14條 法規: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二章 院長 第14條 院長為督促行政事務進行,得分別情形酌定辦結之期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