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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院長綜理全院行政事務,其處理院務以命令行之,屬於尋常事件者,得命書記廳以傳覽簿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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