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院長之職責如下:一、本院施政方針及工作計畫之決定。二、法律建議案之核定及本院單行法之核定公布。三、本院民事庭及刑事庭庭數之擬議。四、本院職員員額之擬議。五、民、刑事庭裁判書之事後研閱。六、編制預算及長期概算案之扼要提示。七、本院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八、本院職員之任免、獎懲、監督及考核。九、重要行政文件之判行。十、法官會議、民、刑事庭會議、庭長會議、年終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之主持。十一、其他有關政務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