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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院長為謀審判業務及行政事務之改進,得指定人員或組成研究小組擔任研究、設計、審核等事宜。
前項人員得指定停止辦理案件之庭長、法官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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