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9條高等行政法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人事室職掌如下:一、機關組織及員額編制事項。二、任免、遷調、送審、動態、請…
- 第50條人事室主任,依法律主辦人事管理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 第51條高等行政法院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會計室職掌如下:一、公務歲計、公務出納與公務財物之會計事項。二、預算、決算…
- 第53條高等行政法院設統計室,置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統計室職掌如下:一、結案資料之整理分析與編製事項。二、訴訟事件廢棄原因之研…
- 第54條統計室主任,依法律主辦統計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 第55條高等行政法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政風室職掌如下:一、政風法令之擬訂及宣導事項。二、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
- 第56條政風室主任,依法律主辦政風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 第57條高等行政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設計師、資訊管理師、助理設計師若干人。資訊室之職掌如下:一、電腦之操作、安全維護及人員…
- 第58條資訊室主任,依法律主辦資訊管理事項,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 第59條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主辦文稿,應經由書記官長送請院長核定。
- 第60條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之辦事要點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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