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條高等行政法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政風室職掌如下:一、政風法令之擬訂及宣導事項。二、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三、政風興革建議事項。四、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五、公務機密維護事項。六、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項。七、其他有關政風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